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依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》第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設立。
基金會應有效管理基金,嘉惠榮民、榮眷,辦理下列事項:
一、亡故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在大陸地區繼承人申請遺產核發。
二、榮民重大災害之救助。
三、清寒榮民子女教育獎助學金及教育補助。
四、其他有關榮民、榮眷福利及服務。
【公益服務項目】●榮民(眷)宣慰服務 ●榮民子女就學補助 ●榮民子女獎學金 ●重大意外災害救助 ●不動產管理
【一般服務項目】●多媒體製作(微電影、影片攝錄後製) ●活動規劃(各類展演活動、展場設計) ●視覺設計(海報、DM、各類書籍編印) ●榮民文創
榮民榮眷基金會 → www.vndf.org.tw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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